刑事追诉权的限度之维——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审前程序中的合理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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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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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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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辽宁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科学研究计划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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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的刑事追诉权必须有限行使,一事不再理原则不能仅仅是刑事审判的原则,它应是刑事诉讼的原则。刑事追诉权应有期限、有次限地行使,强制侦查手段一般不允许重复使用,撤销案件和不起诉决定后因同一事实对同一人再次侦查和起诉应原则上禁止,对例外情况下的重复追诉要有国家补偿。审前程序中的国家权力应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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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一事不再理原则 审前程序 重复追诉 |
文章编号: | 1002-3291(2007)04-0151-04 |
修稿时间: | 2006-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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