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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法》出资瑕疵规定问题的法律思考
引用本文:张毫,张冬.对《公司法》出资瑕疵规定问题的法律思考[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7(3):172-174.
作者姓名:张毫  张冬
作者单位:1.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哈尔滨,150001
2.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150001
摘    要:关于公司出资人认缴出资的瑕疵问题,中国新《公司法》突破旧法,引入了撕开面纱原则,守约人拥有了直接的违约诉权.但是,如何认识出资瑕疵的新风险,如何解决追缴时效走向呆死、股东权利不与认缴比例挂钩及资产转移限制放宽的出资新问题等方面,本法尚未明确.对此,在实践中的最佳应对措施可以考虑利用章程强化董事谨慎职责、完善连带制度及创建催缴权与请求权的联合机制.

关 键 词:出资瑕疵  认缴责任  风险与救济  《公司法》  公司法  出资瑕疵  问题  联合机制  请求权  催缴  制度  完善  董事  强化  利用  最佳  实践  资产转移  挂钩  比例  股东权利  追缴  新风险  如何认识
文章编号:1007-4937(2007)03-0172-03
修稿时间:2006年12月13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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