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可仲裁性问题探究 |
| |
作者姓名: | 王德玲 |
| |
作者单位: |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
| |
摘 要: | 一、引言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Arbitrability)是指根据一国的法律,哪些争议事项可以交付仲裁,哪些争议事项不能提交仲裁的问题。[1]笔者认为,确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法律意义在于:第一,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决定了有关仲裁协议的效力。如果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事项在有关国家法律中属于不可仲裁的事项,则该国法院将依一方当事人之申请而判定该仲裁协议无效,继而判令终止仲裁程序。相对而言,仲裁地国的法律显得更为重要,因为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范围受到本国法律的支配。若一方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提交仲裁的事项为当地法律所禁止,其结果或者…
|
文章编号: | 1003-4145[2006]07-0057-04 |
修稿时间: | 2006-02-14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