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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严惩监察官职务犯罪立法之动因考察
作者姓名:丁玉翠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人文社科处,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基金
摘    要:治世重在治吏,在明初一系列重典治吏的立法当中,监察立法占了不容忽视的一席之地.为防止耳目之臣的沮坏,确保监察功效,明代统治者更为注重从规制监察官职务行为、严惩贪墨渎职等不法行为的角度考虑其对于吏治的贡献.这一立法重点的确立,既是出于对舒缓社会冲突的现实考量,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关 键 词:明初  监察官  职务犯罪  重典治吏
文章编号:1007-4937(2006)03-0159-04
修稿时间:200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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