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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单方变更用工主体
引用本文:漯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企业不能单方变更用工主体[J].人才瞭望,2010(6):39-39.
作者姓名:漯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作者单位: 
摘    要:案情简介王某原在某市邮电局下属公司工作,由于邮电分家,所属公司业务归并到该市某通信公司,王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2007年1月,该通信公司两次与王某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未加盖用人单位印章,也未给王某保存。2007年12月31日,该通信公司通知王某合同已到期,不再续签。王某多次要求该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该公司以王某于2007年是与该市人才开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且该通信公司与该市人才开发公司签订有劳务派遣协议为由,拒绝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

关 键 词:用工主体  2007年  下属公司  劳动合同  通信公司  企业  人才开发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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