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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在乎的那张纸——从一起案例看预借提单的法律后果
作者姓名:张文学  刘丽
作者单位: 
摘    要:<正> 案情简介 1998年4月28日,山东A公司作为买方,与卖方日本B株式会社签订进口1500台东芝牌空调机的合同,合同约定于同年7月底前交货。日本R集装箱运输公司作为货物承运人,于7月22日在日本横滨大黑码头收取了日本B株式会社托运的1500台空调机,7月25日在日本东京签发了JH98CO95号海运提单(下称95号提单),列明R公司为承运人,在“本提单装船后生效”栏内注明“1998年7月25日”。 山东A公司在7月27日接到日本B株式会社的电传得知货物已付运,便于8月上旬持95号提单到青岛港提货,但未提到。货物之所以延期到达的原因在于R公司是无船承运人,其所订舱位的LQDAO轮由于某种原因8月12日方开航横滨,8月20日才将该批货物装上LQDAO轮,比95号提

关 键 词:预借提单  法律后果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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