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课非商税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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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龙潜.鱼课非商税辩[J].广东社会科学,20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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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龙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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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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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明史》卷八十一食货五“商税”条载有税目“鱼课”一项。其实鱼课并非商税,乃是杂税的一种。 考明代鱼课,在湖广、四川和广东等地的府、州、县建有河泊所。洪武十五年共有河泊所二百五十二处(《明史》卷七十五职官四)。河泊所置大使、吏、典攒以及摧首,征收鱼课(嘉靖《宁国府志》卷六职贡纪,嘉靖《沔阳志》卷七河泊所)。渔户捕鱼与农民种田一样,都要征收赋税。鱼课的客体原是征收鱼油、鱼鳔、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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