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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法律规定之辨——以《物权法》规定为中心
引用本文:李叶宏,惠建利.公共利益法律规定之辨——以《物权法》规定为中心[J].广西社会科学,2008(6):100-103.
作者姓名:李叶宏  惠建利
作者单位:1. 西安邮电学院信管系,陕西西安,710061
2. 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陕西西安,710062
摘    要:当前我国《物权法》虽规定出于社会公益需要可以征收私人财产,但并未列举公益需要的具体情形,从而引起学界极大的争议。这种规定的不足表现在:与宪法的关系不协调;忽视了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力;对当前我国的社会现状考虑还不够。对此,建议《物权法》采取纯粹列举式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同时作出一些例外情况的规定。

关 键 词:《物权法》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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