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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认识的科学性及其实现途径
引用本文:萧诗美.社会认识的科学性及其实现途径[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4(6).
作者姓名:萧诗美
摘    要:社会认识的科学性及其实现途径问题是欧阳康教授为开展社会认识论第二期研究提出的主攻方向课题之一.围绕这个课题,武汉大学哲学系原理专业的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和博士生先后举行了两次研讨.讨论中涉及到社会认识客体的内涵及其特点、社会认识的客观性与科学性、社会认识科学性的实现途径诸问题.现将这些问题的讨论内容综述如下.一、社会认识客体的内涵及其特点博士生倪勇认为,确定社会认识客体是社会认识论研究的前提条件,因为只有从客体上才能把社会认识与一般认识区分开来,使社会认识论能够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但社会认识的客体,既不能解释成“人”,也不能解释成“社会性的存在”.因为社会认识的客体即是社会本身,而“人”或“社会性存在”在本质上与社会是一回事,用“人”或“社会性存在”去规定社会认识的客体无异于同义反复.因此对社会认识的客体的说明只能从社会与自然的区别入手.外在于人及其活动的自然界与社会的区别是不言而喻的.但一旦进入实践领域,自然与人及社会就交织在一起.作为人类实践的对象之自然,不再外在于人及社会,而是与人及社会相互关联,甚至是人类活动的结果,马克思把这种“在人类历史中即在人类社会的产生过程中形成的自然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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