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私密信息的内涵——兼论私密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的关系 |
| |
作者姓名: | 徐晓月 |
| |
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上海 200042 |
| |
摘 要: | 我国《民法典》采用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并立保护的"二元模式",并将"私密信息"作为二元并立的交叉部分规定在第1034条第3款,形成了《民法典》私密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的划分.《民法典》中未对"私密信息"作出界定."私密信息"的内涵为可直接或间接识别至特定自然人,且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信息;同时"私密信息"应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与《民法典》的分类不同,《个人信息保护法》采用的是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的分类.但是,"敏感个人信息"不等于"私密信息",二者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二者在内涵上存在重叠;信息主体对"私密信息"的控制程度远高于"敏感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的外延大于"私密信息".
|
关 键 词: | 私密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 民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法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