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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引用本文:李健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J].新疆社会科学,1994(6).
作者姓名:李健智
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4年3月22日通过,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以21号主席令发布,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预算法》的公布实施,是我国财政预算管理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的预算管理从此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1 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国家的预算是一个重大的问题,里面反映着整个国家的政策,因为它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明确指出了财政预算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财政预算是政府管理社会事务、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长期以来,我国没有一个完整的有权威的预算管理法规,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的编审,权责不明,程序不清,审批不严,监督不力。1991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预算管理条例》,虽然在预算的管理工作中,发挥了一些作用,但它毕竟是一个行政法规,无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预算管理监督职能上的权限,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预算管理弱化、预算执行软化、决算审核不力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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