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的教学与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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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叶长生.法律语言的教学与研究[J].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19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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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长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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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师范大学中文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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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普法教育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健全,司法、政法、公安等部门及其院校面临着大量与语言运用有关的问题,诸如法律文书的制作,法庭辩论,司法人员的语言修养,政法院校的语文和法律文书的教学等等,都亟需深入探讨和解决。近年来,不少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积极开展了法律语言方面的研究,内容十分广泛,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对法律语言的规范和法律专业的语言教学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本文拟就法律语言的运用和教学进行一些探讨。 法律语言用语必须十分精密和高度准确,容不得半点含糊不清、语义两歧或其他种种语言疏漏。这是法律语言和法律文书教学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但从目前司法文书撰写的实际情况和学生的习作看,在语言文字的使用方面和上述要求尚有不小距离,远远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这不仅有字词方面的问题,也有语法、逻辑、修辞等方面的问题。略举几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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