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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生物识别信息的刑法保护:现实境遇与完善路径——以四川“人脸识别案”为切入点
引用本文:王德政.针对生物识别信息的刑法保护:现实境遇与完善路径——以四川“人脸识别案”为切入点[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7(2):133-143.
作者姓名:王德政
作者单位:成都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 610106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刑法目的解释研究"
摘    要:当前生物识别信息在我国社会中的运用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生物识别信息具备本体特殊性和社会特殊性,这决定了其具备与普通公民个人信息不同的重要性,应受到刑法的特殊保护,但我国既定刑事立法对生物识别信息并未进行任何形式的特殊保护.可运用实质解释的方法,在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两高《解释》第5条中第1款第10项和第2款第4项这两个兜底条款,将"侵犯生物识别信息5条及以上"认定为"情节严重",将"侵犯生物识别信息50条及以上"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由此降低针对生物识别信息原本的入罪和法定刑升格的数量,最终实现对生物识别信息的特殊刑法保护.

关 键 词:公民个人信息  生物识别信息  大数据  人脸识别  指纹识别
修稿时间:2020/12/10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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