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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与美国竞争法的异同及原因探析
引用本文:张颖.欧盟与美国竞争法的异同及原因探析[J].广西社会科学,2007,50(6):80-83.
作者姓名:张颖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研究所,北京,100875
基金项目:北京大学欧洲研究中心“中国—欧盟欧洲研究中心项目”(Escp/G001-Pku-8),北京师范大学“985工程公共安全系统分析与政策研究平台”资助项目
摘    要:欧盟与美国的竞争法是当前世界上两种主要的竞争法模式。美国是最早制定和执行反托拉斯法的国家,有着丰富的经验。欧盟的竞争法被普遍认为是跨国执行竞争法的成功范例,有着丰富的背景,尤其是法律与政治的协调方面相当成功。由于竞争法的本质和作用都是保护竞争,并且欧盟或多或少地借鉴了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因此,欧盟与美国的竞争法在结构框架和主要内容上非常相似。但是,由于思想意识、经济学理论基础、历史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欧盟与美国竞争法的目标有较大不同,从而导致二者在竞争法的实践中还存在较多的差异。

关 键 词:欧盟竞争法  美国竞争法  比较
文章编号:1004-6917(2007)06-0080-04
修稿时间:200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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