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不及时验货视为质量认可
作者姓名:袁梅
摘    要:我公司与一家供销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供销公司将货物运到我公司指定的收货人后,我公司在3日内验收,如验收合格,则在验收之日起2日内付清15万元货款。货物运到后,我公司由于一时疏忽,忘记了前去验收。直到第6天,发现许多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供销公司不但不同意退货,反而起诉至法院,要求我公司如数付款。我公司满以为法院会将货物对照合同约定标准处理,谁知,法院却判决我公司全额照付。请问:该判决正确吗?——辛茗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