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体制概念与结构的法理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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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季长龙.司法解释体制概念与结构的法理辨析[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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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季长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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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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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前的研究一般认为,司法解释体制应该是一元一级的体制,反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拥有司法解释权1],或者将司法解释体制局限于个别性司法解释的范围2],但是笔者认为,体制内的构成成分应该具有相同的性质,应将个别性司法解释排除在司法解释体制之外.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司法解释可以继续存在,但其独立作出的解释需要限制在程序法方面,而实体方面的解释应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进行.高级人民法院在被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作出(规范性)司法解释.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文件,但不宜称为规范性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渊源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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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解释体制 规范性司法解释 个别性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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