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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若干问题的探讨
作者姓名:张剑秋  栾枫
作者单位:牡丹江师范学院政法系,牡丹江大学法律系
摘    要: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项规定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新增条款,其目的在于保护被审人的合法权益,其实质是将某些公诉案件,在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被审人认为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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