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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完善
作者姓名:饶世权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四川成都610031
摘    要:《消法》第 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制度的司法实践效应与立法初衷相距甚远 ,根本原因是这一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因此 ,我们应当完善这一制度 :首先应明确惩罚性赔偿具有抚慰性和惩罚性 ;其次 ,应明确其适用于所有恶意 ,且因恶意致消费者有非财生性损害存在的行为 ;最后 ,应当明确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  抚慰性  惩罚性  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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