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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视为认可
引用本文:颜梅生.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视为认可[J].经营管理者,2006(3):22-22.
作者姓名:颜梅生
摘    要:我和杜某曾是好友,且都是经营服装的个体户。2005年2月,杜某因生意周转之需,向我借款6000元。我考虑自己资金充足,加上杜某以前曾帮助过我,我一直无从报答,便当即递给了他,并说:“凭我们关系,还用借吗?就算我资助你,不用还了!”杜某则一再表示: “一定要还。”2005年6月,杜某还执意向我还过2000元。可不久前,我们之间由于争做一笔大生意而产生矛盾,甚至一直无法调和,我遂要求杜某返还剩下的4000元,杜某则以我曾经声明“不用还了”、形成了赠与关系为由拒绝。请问:我究竟是否有权要求杜某还款? ——利筱

关 键 词:资助  还款  赠与关系  个体户  生意  经营  借款  资金  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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