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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作为出租主要标的的判定——以信息混合产品交易的法律性质确定为视角
作者姓名:郭鹏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法政系,广东佛山528225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研究》(07BFX079); 广州市哲学社科规划课题《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网络版权热点问题研究》(10B1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当出租的标的是软件与有形物相结合的信息混合产品时,此类交易的法律性质应视为软件的出租还是有形物的租赁就决定了该出租行为是否须得到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其中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计算机软件是否是出租的主要标的,其实质是如何判断信息混合产品交易的主要标的是有形货物还是软件。通过借鉴美国司法实践中确定信息混合产品交易的法律性质所...

关 键 词:信息混合产品  软件出租权  交易法律性质  主要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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