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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引用本文:李响.论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5).
作者姓名:李响
摘    要:本文所及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是从垄断的角度来分析不正当竞争,意指由垄断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多种多样,有的并不因垄断而引起.如欺诈行为等,此类行为不作为经济法调整的重点,较为常见的由民法和刑法来规范.同时,经济法不调整一般的垄断行为,而是调整由垄断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在此将二者并列提出.诚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是有本质区别的,适当的垄断和特定条件下的垄断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无疑是有利的.只有当该垄断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有效竞争,对国民经济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时,才成为反垄断法所调整的范围,以体现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作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繁多、范围比较广.但总体上讲,虽然它对市场竞争、价值规律起到扭曲的作用,但并不能左右国民经济大局,在法律调整上需要民法规、行政法规范等.所以,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既有《反垄断法》,又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反垄断法,并且在近期内出台《反垄断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法是西方现代经济法的核心.常被冠以“市场的经济宪法”.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反垄断法”.说明它不仅在经济法中,在世界整个法律体系中,而且在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领域都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发挥着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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