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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越权代表行为的效力——兼评《合同法》第50条
引用本文:吕建波.论越权代表行为的效力——兼评《合同法》第50条[J].学术论坛,2015,38(5).
作者姓名:吕建波
作者单位: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广西南宁,530023
摘    要:《合同法》对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效力的认定过于简单.为了正确认定越权代表行为的效力,首先需要界定能对法定代表人权利施加限制的范围,然后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制度分析,按照表见制度与狭义无权制度的类型化来处理越权代表行为的效力.对越权代表行为效力不被追认时的责任分担,应当由越权行为人与恶意第三人在各自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关 键 词:越权代表  表见代表  狭义越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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