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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1994年4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关于做好1994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8号文件)中第五条指出:"为缓解转业干部住房的困难,中央财政对全迁户转业干部按每人2500元、其余转业干部每人2000元的标准拨发建房补助费。要继续贯彻以地方解决为主、中央财政补助为辅的方针,适应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从各地实际出发,采取各种形式、多种途径解决好转业干部住房。各级政府要把转业干部住房纳入解决城镇居民特困户住房的范围,统筹考虑,尽快解决。要认真抓好解决转业干部住房政策的落实,免征免收有关税费的问题,继续按照国发1993]3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接收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对转业干部要予以照顾,转业干部的军龄可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对全迁户要优先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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