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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公示缺陷的法律救济
引用本文:刘伟春.动产抵押公示缺陷的法律救济[J].社科纵横,2004,19(5):67-68.
作者姓名:刘伟春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摘    要:动产抵押权自身性质与其权利标的物对公示方式的不同要求是动产抵押公示缺陷产生的根源。动产抵押权的有效公示方式是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但这种公示方式仍然存在潜在的缺陷 ,这些缺陷可以采取相应的对策使之得到克服和缓和。

关 键 词:动产抵押  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  意思主义  补救
文章编号:1007-9106(2004)05-006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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