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统计法》需要继续完善 |
| |
引用本文: | 李金昌.新《统计法》需要继续完善[J].浙江统计,1996(7). |
| |
作者姓名: | 李金昌 |
| |
作者单位: | 杭州商学院 |
| |
摘 要: | 《统计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统计工作应该说是有效果的。但我个人认为,新《统计法》与原《统计法》相比,在有些方面改进不是很大。这几年来,统计数据不实问题社会反响很大。究其原因,最根本的一条恐怕在于考核体制问题。干部考核可以走群众路线,并非只有数据考核一条路。新《统计法》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比如统计工作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等,统计部门要切实重视之。此外,新《统计法》虽然明确了统计调查摸式,但没有规定成立专门的普查局,这实在有点遗憾。因为每次普查成立一个临时机构,浪费太大了。《统计法规宣传力度还应…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