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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与台湾抵押权制度初探
引用本文:宋锡祥.大陆与台湾抵押权制度初探[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6).
作者姓名:宋锡祥
摘    要:抵押权制度在我国大陆作为一种旧法制度被摒弃、中断了三十余年后,又在我国《民法通则》中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由于我国抵押权刚恢复,抵押实践尚属起步阶段,立法上还相当不完备,制度上也不配套,仅仅根据《民法通则》一项极为原则的规定和过去单行法规,显然不能适应现实情况的需要。而台湾法律对抵押权制度规定得较为完善。因此,为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有必要在现有抵押权条文的基础上,加强对台湾抵押权制度的理论研究,借鉴其立法和司法实践,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大陆的抵押权法规。本文拟就大陆和台湾抵押权制度方面的立法和实践加以分析比较并就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先作一试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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