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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承诺——法律的规定与冲突
摘    要:合同的订立是一项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的《经济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几乎所有的学者都同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过程可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但在涉及到具有重大价值的复杂交易或进出口交易时,合同的订立并不单纯象“要约—承诺—合同成立”这样简单,它往往要经过长时间的讨价还价一面对面或书面的一而达成。也就是说,它是遵循这样一个程序:“要约—反要约—新的要约……—承诺”。 然而,关于要约和承诺的法律特征,在各种看法之间显然存在着差异,这样就给实务工作带来了困难。而且当事人双方就合同订立问题常常发生争议。本文拟对要约和承诺的法律特征作一些讨论,以期能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要约(Offer)的法律特征。要约的含义。要约是一方不当事人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我国《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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