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律责任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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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袁岳.诉讼法律责任论[J].学习与探索,19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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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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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司法部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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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认为,针对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诉讼义务的行为而科以诉讼法上的否定性后果,就是诉讼法律责任。它具有不同于实体法律责任司法行政法律责任的鲜明特征。诉讼法律责任的诉控主体包括诉讼参与人和司法机关,确认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承担主体则可能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等。诉讼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是确认诉讼法律责任的根据。在我国目前的现行立法中.有训诫、拘传、没收、承担不利诉讼后果,撤销诉讼行为和裁判的效力,追究司法赔偿责任等严厉程度不同的十三种诉讼法律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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