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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以来清水江下游苗、侗族妇女的权利地位
摘    要:吴才茂在《西南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撰文指出,清水江下游的苗、侗族妇女,在特定的自然环境条件与历史条件下,通过直接从事治理家务,并贡献劳动力,涉足社会经济活动,使得她们的生活空间逐渐拓宽。由此,她们拥有尤其是在处理财产方面越来越多的自主权利。比如,妇女们未出嫁之前,就可以有家产的继承权,即所谓“姑娘田”或者带着财产到夫家并可以出卖;而成为媳妇之后,她们不仅有和儿子即“母子商议”出卖财产的权利,也有独立出卖财产的权利,更有在“夫妻商议”中成为财产买卖的主导者,这种现象的出现,就可能超越了以往研究所示的那样——妇女并未有真正的财产继承权或者财产自主权,而是苗、侗族妇女的权利多样化的存在于家庭内外,甚至主导着家庭日常生活的运行。这可能也是清水江下游即便是现代社会,很多男性都听从女性安排的原因所在。而实际上,蒲松龄早就指出过,惧内是“天下之通病”。因此,在正史官方数据数据很少记载妇女生存活动记录的情况下,多方面地发掘保留在民间的数据就非常必要,诸如契约文书、族谱、碑铭,等等,这类数据不仅能够补充正史记录的不足,也可以作为民间生活真实面的写照。

关 键 词:自主权利  清水江  妇女  侗族  财产继承权  清代  自然环境条件  社会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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