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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使代位权而产生的费用是否应由债务人承担?
作者姓名:
明辉
摘 要:
问:张某因做生意向我借款20万元.到期后无力偿还。张某说他在广州的朋友刘某欠他15万元.要我向刘某讨债。另5万元欠款以后再慢慢偿还。如果我去找刘某讨债,从长沙到广州的车旅费、生活费等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请问这笔费用是否应由债务人张某承担?答: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关 键 词:
债务人
费用
代位权
《合同法》
到期债权
怠于行使
张某
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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