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本文认为修宪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是宪法实施机制的缺位,而宪法的实施离不开普遍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审查制度。本文强调全国人大立法以下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与合法性必须受到充分重视,并建议建立起有效的法律规范审查制度。本文比较与评价了现行宪法框架下几种可能的制度选择,并探讨了法律规范审查机构的结构性要求。一.引言——现实主义的修宪原则今年3月,中国宪法再次修正,但和前三次修宪一样,宪法实施机制问题再次未能进入修宪的议事日程。这是一个自1982年宪法制定时就已提出但一直悬而未决的“老问题”。笔者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它不能在中国的宪法体制下获得解决,更不意味着它不需要解决。事实上,我国法学界近年来已经普遍意识到解决这个问题的迫切需要。因为,只要这个问题不解决,宪法条文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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