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皇权社会赋税制度的专制性及其与宪政税制的根本区别--兼论中西税制的法理差异对各自社会发展方向的重要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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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毅.中国皇权社会赋税制度的专制性及其与宪政税制的根本区别--兼论中西税制的法理差异对各自社会发展方向的重要影响[J].学术界,2004(5):174-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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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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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北京,100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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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皇权社会赋税制度与西方宪政税制的根本区别在于其法理基础不同.中国皇权社会赋税制度的法理基础是"编户齐民"制度,否认庶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私有权,"衣服饮食,悉自于皇恩",百姓纳税服役是报答"皇恩",所以无论是赋税或劳役,都根据皇家的需要,具有专制性和掠夺性.西方宪政税制的法理基础是承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国家制税权的取得必须遵循一套法律程序,具有严格的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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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皇权社会 赋税制度 宪政税制 法理基础 |
文章编号: | 1002-1698(2004)-05-017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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