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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虚拟财产的价值及其行为本质的分析
引用本文:许富仁.关于盗窃虚拟财产的价值及其行为本质的分析[J].学术交流,2006(5):37-40.
作者姓名:许富仁
作者单位:肇庆学院,政法系,广东,肇庆,526061
摘    要:所谓虚拟财产,是指以数字化为存在方式的财产。它同非虚拟财产的本质区别在于:只能以二进制的逻辑结构为存在空间,而不能以具有时空性质的物理空间为存在方式。因此,虚拟财产的真实性存在于网络技术环境下的虚拟真实,并非存在于思维中的虚构假象。虚拟财产的价值体现,必须经由从虚拟到现实的转化过程。尽管如此,它的获得主要通过人的劳动并伴随财产投入;它通过真实货币的兑换方式,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当盗窃虚拟财产行为发生时,行为人获得了可观的利润,受害人承受着实际经济损失,并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盗窃虚拟财产行为在本质上与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是相同的,并不存在适用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盗窃罪条款的障碍。所以,此类行为应及时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

关 键 词:虚拟空间  虚拟财产价值  盗窃行为本质
文章编号:1000-8284(2005)05-0037-04
修稿时间:2006年2月15日

Value of Stealing Virtual Property and Its Motive of Such Conduct
XU Fu-ren.Value of Stealing Virtual Property and Its Motive of Such Conduct[J].Academic Exchange,2006(5):37-40.
Authors:XU Fu-re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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