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中的困境与破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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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龙娅妮.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中的困境与破解[J].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9(2):116-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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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龙娅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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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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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法典》第1077条,首次规定了30日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但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期限、配套措施、冷静期内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缺乏细致的规定,易引发实践中的困惑.文章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范围需根据婚姻关系的状况区别确定,对于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不予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期限一般为30日,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出于对未成年人利益特殊保护的需要,适用弹性期限,可以延长.离婚冷静期制度需要规定"调查—调解—咨询"的配套措施,民政部门主导婚姻背景信息调查工作,婚姻登记机关联合妇联组织等负责调解工作,婚姻家庭咨询师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离婚冷静期内,夫妻互负忠实义务,禁止有转移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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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离婚冷静期 适用范围 弹性期限 配套措施 忠实义务 |
Dilemma and Solution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ystem of Divorce Cooling-off Perio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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