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护权撤销事由的适用困境及出路
——以监护人"失职不作为"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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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江卓臻.我国监护权撤销事由的适用困境及出路
——以监护人"失职不作为"为例[J].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9(5):119-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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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江卓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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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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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典》第36条所确立的监护权撤销制度系保护心智能力不足的自然人的制度.但对撤销事由等具体内容的规定仍不乏争议.就撤销事由中的监护人失职而言,不仅理论上尚存在是否需要结果要件的争议,而且实务中也存在不同的审判路径以及"同案不同判"的问题.通过对立法逻辑以及司法判定逻辑的反思,发现单独采用任一审判路径并不能够完全解决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应当通过阶层认定的方式,合理依序安排各个判定要件,从而实现保护被监护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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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监护权撤销 撤销事由 失职不作为 |
Dilemma and Outlet of the Reasons for Revocation of Guardianship in China——Taking the Guardian's “Dereliction of Duty and Inaction” as an Examp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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