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发回重审制度之废除--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建议稿)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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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步文,杨加明.论刑事发回重审制度之废除--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建议稿)的相关规定[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8(1):8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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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步文 杨加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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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邮电学院 重庆400065(张步文),吉首大学法学院 湖南吉首416000(杨加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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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发回重审制度在“79”刑事诉讼法和“96”刑事诉讼法得到了完全一致的规定,但该制度有悖于现代诉讼理念,在法理基础和社会原因上存在诸多缺失。根据我国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司法实践,参照国外相应的成功经验,该制度应当废除,而不能寄希望于单纯外科式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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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 发回重审 制度 废除 |
文章编号: | 1009-1289(2006)01-0083-04 |
修稿时间: | 2005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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