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统一立法模式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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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田艳 艾科热木·阿力普. 《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统一立法模式考量[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9, 0(2): 5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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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艳 艾科热木·阿力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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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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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少数民族研究中心“十三五”重大项目“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与中华文化建设研究”(16JJD850019)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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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已在传承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工作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开立法、分别管理的现实不符合实践的要求,不利于文化遗产的保护,还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文化遗产统一立法的必要性主要是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需求、整体性保护理念的要求以及完善当前管理体制的要求。日本、韩国、荷兰、白俄罗斯等国的立法经验以及贵州地方立法的实践经验都表明文化遗产统一立法优势非常明显。我国文化遗产统一立法的可能路径主要是公权保护与私权保护统一立法以及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统一立法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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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文化遗产 统一立法 模式选择 文化遗产权 |
Consideration of the Unified Legislative Model of "Th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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