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债发行的宪法实体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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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冉富强.公债发行的宪法实体控制[J].河南社会科学,2011,19(2):7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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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冉富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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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45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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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0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检察权配置问题研究",教育部2010年规划基金项目"公债的宪法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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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维护主权信用健康,在中央与地方两个层面,财政赤字和公债发行均应受到宪法控制。首先,宪法应当分别对中央与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种类作出明确限定。其次,宪法应当对公债用途予以明确界定,严格杜绝利用公债支应日常公共财政。再次,各类公债的发行总量要由宪法予以限制。最后,各类公债的最长期限也要由宪法控制,以保障代际人权和维护代际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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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债 种类 用途 总量 期限 宪法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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