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矿局长要下台 |
| |
摘 要: | 煤炭工业部在最近发出的《关于依法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实现1997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好转的决定》中规定,今后,凡当年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发生2起10人以上或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矿务局局长,要给予撤职处分;对企业其他有关领导成员也要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撤销职务。鉴于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煤炭部在《决定》中确定,今年煤矿安全生产要在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同时,切实做到把安全生产纳入对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强化县、乡政府对地方煤矿的安全责任,以及加大省级煤炭管理部门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