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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中的收养同意权
引用本文:孙文灿.《收养法》中的收养同意权[J].社会福利,2007(12):53-54.
作者姓名:孙文灿
作者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社会事务处
摘    要:李某(女)与任某结婚后生有一子,后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2岁的孩子判由任某抚养。之后李某出门打工,通过书信与家中联系。在此期间李某听说任某已经再婚,并将孩子送给他人,还与对方订立了收养协议并办理了登记手续,遂迅速赶回,找到收养人要求领回孩子,遭到拒绝。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收养登记,并由她抚养孩子。

关 键 词:《收养法》  收养同意权  感情破裂  判决离婚  登记手续  提起诉讼  孩子  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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