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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以刑制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定罪意义
引用本文:石经海,熊亚文.何以“以刑制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定罪意义[J].社会科学战线,2015(2):208-218.
作者姓名:石经海  熊亚文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
摘    要:有关"以刑制罪"的理论纷争及其引发的刑法冲突,均源于对"以刑制罪"之刑法实质缺乏合理认识。事实上,一直被学界普遍忽视甚至否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定罪意义,在理论根基和核心内涵上与"以刑制罪"理论有着高度契合。从内在关系看,二者具有同质性——"以刑制罪"之刑法实质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定罪意义的要求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定罪意义为"以刑制罪"理论划定了合法性界限并提供了规范根据。基于此,"以刑制罪"理论之适用在根本上应当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导定罪的基本精神,具体应当通过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定罪意义的刑法立法之适用来指导定罪。

关 键 词:刑法  以刑制罪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规则构建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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