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以刑制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定罪意义 |
| |
引用本文: | 石经海,熊亚文.何以“以刑制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定罪意义[J].社会科学战线,2015(2):208-218. |
| |
作者姓名: | 石经海 熊亚文 |
| |
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 |
| |
摘 要: | 有关"以刑制罪"的理论纷争及其引发的刑法冲突,均源于对"以刑制罪"之刑法实质缺乏合理认识。事实上,一直被学界普遍忽视甚至否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定罪意义,在理论根基和核心内涵上与"以刑制罪"理论有着高度契合。从内在关系看,二者具有同质性——"以刑制罪"之刑法实质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定罪意义的要求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定罪意义为"以刑制罪"理论划定了合法性界限并提供了规范根据。基于此,"以刑制罪"理论之适用在根本上应当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导定罪的基本精神,具体应当通过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定罪意义的刑法立法之适用来指导定罪。
|
关 键 词: | 刑法 以刑制罪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规则构建 适用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