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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公司非法集资犯罪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前置化研究
作者单位:;1.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当互联网金融公司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时,被害人权益保护存在自我权利救济处于被动地位、作为一般债权清偿滞后、程序费用支付构成多重伤害、经济损失取回周期经历较长等不足。这种侧重于打击犯罪的事后救济模式并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投放阶段与储户资金的流动阶段对犯罪行为进行拦截,使被害人资金在被互联网公司实际支配前得到有效控制十分必要。

关 键 词:拦截  犯罪预防  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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