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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引用本文:李德勇.名义股东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J].经营管理者,2005(12):18.
作者姓名:李德勇
摘    要:我公司在1992年时,通过一家香港 公司将500万美元投放到东北某水泥厂, 设立了中外合资企业,在政府批文和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中,该企业的股东分 别为香港公司和东北某水泥厂,香港公 司按约定将注册资金全部到位,但东北 某水泥厂却有60%的注册资金没有到 位,经批准变更了注册资金比例。中外 合资企业办起来后,每年给我公司几十 万元人民币的回报,但这般情况,与我 们原先想尽快收回投资的初衷差距很 大,因此我公司尽快收回投资,但香港 公司和东北某水泥厂均不同意。请问, 我公司需要怎么办才能收回投资?是否 能以股东的名义起诉两个股东? 你公司不能以股东的名义起诉,如 果起诉只有败诉。因为此案中你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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