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推论隐忧之克服 |
| |
引用本文: | 石,奎
胡启忠.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推论隐忧之克服[J].社会科学研究,2015(6). |
| |
作者姓名: | 石 奎
胡启忠 |
| |
作者单位: |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西华大学人文学院,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非法集资刑法应对的理论与实践研究”(13BFX063);西南财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助项目”(JBK1307045) |
| |
摘 要: | 现行司法以推论方法认定集资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这存在难以“排除合理怀疑”之隐忧。推论标准重一般而轻特殊(指商事特性)、推论过程重指控而轻辩护是隐忧生成的基本原因,然而现有研究并未触及根本问题。克服现实隐忧的办法是更新推论的思维与技术:观念上贯彻商事思维,关照商事特性;技术上重视反证,坚持正推与反证有机结合,切实解决辩护意见“采纳难”顽症。而对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存疑的案件,按照刑法的谦抑精神分别案情处理,而不是勉强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
关 键 词: | 集资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排除合理怀疑 “吴英案” 商事思维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 点击此处可从《社会科学研究》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社会科学研究》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