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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审查制度对司法公信力的检视与提升——以A省B市的司法实践为分析样本
引用本文:苟正金,谢琼丽.再审审查制度对司法公信力的检视与提升——以A省B市的司法实践为分析样本[J].社会科学研究,2015(5).
作者姓名:苟正金  谢琼丽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西南民族大学学报编辑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
基金项目: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点建设项目(2015XWD-S3d)
摘    要:再审审查制度是保障当事人申诉权和纠正错案的重要法律制度,其有效的配置和运作能助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与强化。但其功能和价值 “有限”,现行司法政策在启动再审的标准上遵循“可能有错”的判定基准,显得过于泛化,无限放大其功能和价值,不仅不利于秩序价值的生成与固化,而且与创新现代社会管理模式之内生性精神与理念存在冲突,易引致社会管理风险,增加管理成本。完善的方向应立足于制度功能“限度论”,在法治的内在诉求以及现代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应在肯定再审审查制度的有限意义与价值基础上,严格界定准入门槛,适用“确有错误”的启动再审标准,并健全相应的审查程序。

关 键 词:再审审查  司法公信力  可能有错  确有错误  再审禁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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