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如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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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玉文,徐德发.“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如何认定[J].中国劳动,2012(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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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玉文 徐德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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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武夷学院;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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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2010年7月,何某与某民营医院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该医院住院部的护士。在医院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中有这样一项条款:试用期6个月,何某在试用期的工资每月8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1000元。2011年7月,何某因为在私人诊所兼职被所在医院发现,医院解除了与何某的劳动合同。何某对医院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异议,但了解到自己在刚上班时以及整个试用期期间,该医院护士的最低工资为每月1500元,按《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试用期工资的规定,自己在试用期工资应当是每月1200元,医院应当再补偿自己在试用期那6个月的工资2400元。而医院则认为,当初护士在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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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试用期 每月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民营医院 岗位 劳动者 低档 医院护士 医院住院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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