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退回与女职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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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国良,李坤刚,王国社.劳务派遣退回与女职工保护[J].中国劳动,2012(8):4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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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国良 李坤刚 王国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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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安徽大学法学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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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李某,女,于2010年7月与某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派遣至某外资公司,月工资6000元。同日,李某被派遣至该外资公司。2011年8月,李某告知该外资公司自己怀孕并要求减轻工作量。2011年9月,该外资公司将李某退回到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公司随即按最低工资支付李某月工资。李某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明确三期内不得降低工资待遇,且该外资公司将其退回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按6000元支付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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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务派遣 用人单位 女职工劳动保护 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 退回 外资公司 特殊规定 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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