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阶级性、共同性的再探索——兼与田培炎、沈国明同志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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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万斌.法的阶级性、共同性的再探索——兼与田培炎、沈国明同志商榷[J].社会科学,19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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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万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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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按其本来面目认识事物,是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根本准则。根据这一准则,不能将法这一复杂的社会现象简单化。法的阶级性本质是毋庸置疑的,但法还有其共同性,法正是阶级性与共同性的统一。 笔者曾在《法的共同性初探》一文(载《社会科学》1983年第9期)中对上述观点略加论述。尔后,田培炎、沈国明同志分别在《也谈法的共同性》(载《社会科学》1983年第12期,以下简称田文)、《评法的共同性》(载《政治与法律》1984年第1期,以下简称沈文)中,对拙作提出了不同的意见。田文与沈文虽不无合理因素,然而也多有误会与曲解。为澄清问题,对法的概念和本质作出合乎其本来面目的正确认识,笔者拟进一步展开论述,兼与田、沈二位商榷,并就正于广大法学理论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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