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庄田经济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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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三谋.明初庄田经济的性质[J].晋阳学刊,198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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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三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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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省社科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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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史学界一般认为,明代庄田经济是地主经济性质,“庄田上的生产关系是佃户与地主的租佃关系,这又与一般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租佃关系同属一个类型”。其实,明代的庄田经济在各个阶段都有本质的区别。在较长的时期内,官庄、王庄等庄田实属于领主经济,只是在很短的时间内显示过地主经济性质。朱元璋夺取南京后,给其“文官拨典职田,召佃耕种,……(由佃户)送纳子粒,以代俸禄”。孙宜也在《大明初略》中讲:其时朱元璋对“文吏悉授职田,佃(户)输其租代禄焉”,这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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