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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的完善
作者姓名:蔡恒松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学院,贵州,贵阳,550000
摘    要:我国<商标法>采用先申请原则,对商标注册中请人是否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已经使用拟注册商标没有要求.这就会出现抢注自己并不使用的他人未注册商标情况的发生.单纯以涉嫌"恶意抢注"否定其注册申请,在实践中不能有效解决问题,这就必须要完善我国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的法律要求,明确申请人只能就自己正在或将要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申请商标注册.

关 键 词:恶意抢注  商标注册申请人  资格
文章编号:1002-6924(2006)04-09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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